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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發布“3·15”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時間:2024-03-15  作者:  新聞來源:西藏檢察  【字號: | |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西藏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積極回應群眾訴求和社會關切,全面保障消費者權益。3月15日,在第42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5件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進一步推動西藏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據了解,2023年至今,全區檢察機關立案辦理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案件275件。其中,辦理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241件、辦理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34件,督促查處了一批假冒偽劣食品、假藥劣藥。


      “3·15”西藏檢察機關

      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目錄


      1.江達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規售賣未經檢驗檢疫牦牛肉行政公益訴訟案

      2.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使用“生鮮燈”行政公益訴訟案

      3.丁青縣人民檢察院保障農村藥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4.林周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外賣平臺監管經營不規范行政公益訴訟案

      5.林芝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規銷售“美瞳”隱形眼鏡行政公益訴訟案


      江達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違規售賣未經檢驗檢疫牦牛肉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農產品安全 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牦牛肉 “益心為公”志愿者


      【要旨】


      針對未經檢驗檢疫牦牛肉流入市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推動行政機關及時彌補監管漏洞。


      【基本案情】


      江達縣“益心為公”志愿者向檢察機關舉報稱轄區內售賣疑似未經檢疫牦牛肉,流入市場的牦牛肉存在安全隱患,損害不特定人群健康,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2月1日,江達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達縣院)接到“益心為公”志愿者舉報后深入江達縣轄區各大牦牛肉販賣點位摸排查訪,通過查看現場、詢問相關人員、調閱資料、走訪群眾等,發現江達縣轄區內存在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檢疫牦牛肉的情形,遂依法立案辦理。2024年2月6日,為及時消除攤位點多、涉案牦牛肉多、追根溯源難等食品安全隱患,江達縣院與江達縣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訴前磋商,提出依法對本次發現的未經檢疫流入市場的牦牛肉進行有效處理;對轄區內售賣牦牛肉存在的隱患進行查處;依法履行對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有效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磋商意見。通過磋商與江達縣農業農村部門達成一致意見:一是江達縣農業農村部門對未經檢驗檢疫處理流入市場的牦牛肉具有法定的監管義務;二是江達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對未經檢疫流入市場的牦牛肉進行回收處理等措施,并對轄區內售賣未經檢驗檢疫的牦牛肉隱患問題進行查處,保障人民群眾春節藏歷新年期間“舌尖上的安全”。


      磋商會后,江達縣農業農村部門立即采取行動,派出多名動植物檢疫執法人員對江達縣轄區內農牧民牦牛肉攤位進行動檢手續檢查。共查處攤位3處,未經檢疫等不合格牦牛肉350公斤,有效解決了江達縣牦牛肉食品安全隱患問題,讓人民群眾過上“平安幸?!蹦?。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牦牛肉是西藏人民群眾的主要食品,是否檢驗檢疫直接涉及西藏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本案中,檢察機關及時回應群眾呼聲,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職防患于未然,堵住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漏洞,把好食用農產品流入市場的第一道關,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使用“生鮮燈”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生鮮燈”治理 人大代表監督


      【要旨】


      針對市區菜市場及商超違規使用“生鮮燈”的亂象,檢察機關應當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整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日喀則市院)在對市區菜市場及商超進行實地走訪時發現,菜市場部分商戶、商超在肉類生鮮區仍在使用“生鮮燈”,影響消費者對產品新鮮度的辨識,容易誤導消費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月8日,日喀則市院決定立案調查,并于當日同相關行政機關進行磋商,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第二款“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的規定,提出磋商意見: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嚴把食品安全關,及時開展整改工作,盡快解決“生鮮燈”問題;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切實堵塞監管漏洞,保障群眾健康安全;同時加強宣傳引導,增強經營者誠信意識,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相關行政機關及時行動,組織執法人員對全市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經營人員宣傳《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放《關于禁止使用“生鮮燈”的提醒告知書》300余份,監督檢查市場主體185家。檢查中發現使用“生鮮燈”市場主體37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37份。為促進依法行政、確保整改質效,日喀則市院于2024年1月31日邀請1名自治區人大代表共同對職能部門履職情況現場跟進監督,發現商戶已經更換成普通照明燈,綜合治理取得明顯效果。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尤其肉食安全事關西藏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本案中,檢察機關時刻牢記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職責,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加大對新頒布的部門規章的執行力度,保障國家政策的統一正確實施,對食品安全一督到底,確保人民群眾吃得放心,用實際行動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


      丁青縣人民檢察院

      保障農村藥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農村藥品安全


      【要旨】


      針對農村藥品安全問題,檢察機關應當發揮公益訴訟檢察法律監督職能,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加強鄉鎮衛生院藥品安全監管,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丁青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丁青縣院)在開展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轄區某衛生院倉庫存儲過期藥品康復新液3瓶、氯化鈉注射液28瓶及過期醫療器械20ml一次性注射器89個、5ml一次性注射器266個,并把過期藥品和未過期藥品堆放至同一倉庫,對上述過期藥品既未登記造冊也未采取任何冷藏、防凍、防潮、防盜、防蟲、防鼠、防滲漏等無害化處理措施。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4月20日,丁青縣院對該線索立案調查。2023年4月21日,丁青縣院向丁青縣衛生健康部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一是依法履行職責,對丁青縣某衛生院存在的過期藥品及時進行處理;二是加大各鄉(鎮)衛生院及醫療機構存儲過期藥品的查處力度,定期清理過期藥品。


      丁青縣衛生健康部門收到訴前檢察建議書后,高度重視,以此為契機對全縣鄉(鎮)衛生院進行了全面排查。2023年6月15日,丁青縣衛生健康部門書面回復整改情況:一是認真對待并積極處理全縣醫療機構過期藥品處理問題,協調市、縣各相關單位,做好過期藥品統計、銷毀申請等前期工作,將過期藥品運至拉薩市,委托具備資質的公司銷毀處理;二是將此次統計出的40余噸過期藥品,在全國固體廢物綜合管理系統進行過期藥品申報登記工作;三是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監督管理,提升藥品管理人員專業水平,對藥品的儲存情況進行全面整改,設置單獨藥品倉庫、防凍、防潮、防盜、防滲漏等措施。


      【典型意義】


      農村用藥安全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本案中檢察機關積極主動履職,推動行政機關在縣域范圍內開展清理過期藥品專項整治行動,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監督效果,有效消除藥品安全隱患,筑牢農村藥品安全防線。


      林周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外賣平臺監管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品安全 外賣平臺治理


      【要旨】


      針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及入網平臺的商家(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不規范經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向相關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促進外賣平臺系統治理,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林周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林周縣院)在履行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林周縣某外送、林周某城兩家外賣平臺,存在不規范公示入網平臺的商家(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營業執照等經營不規范的行為,對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造成威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10月20日,林周縣院對該線索立案。經實地走訪、調查發現,林周縣某外送、林周某城兩家外賣平臺存在公示虛假營業執照、未公示營業執照、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規范、未簽訂食品安全協議、平臺未設置消費者投訴舉報制度等經營不規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林周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林周縣兩家外賣平臺經營不規范的行為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形。


      林周縣院于2023年10月23日向林周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并督促外賣平臺建立、執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2023年11月22日林周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回復,通過摸排清查、約談等方式已下架100多家商店、餐飲單位,確保平臺線上線下信息一致、齊全。林周縣院后續持續跟進監督,發現縣域內的外賣平臺均已整改到位,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情況得以修復。


      【典型意義】


      外賣餐飲是當前公眾飲食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新業態經營模式應依法監管。本案中,檢察機關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規范外賣平臺行業經營,有效保障新業態情形下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林芝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違規銷售“美瞳”隱形眼鏡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美瞳”隱形眼鏡 規范行業治理


      【要旨】


      針對轄區多家商店未經許可無證經營“美瞳”隱形眼鏡等醫療器械問題,檢察機關運用預防性公益訴訟監督手段,通過訴前磋商督促行政機關履職盡責,推動全市開展行業規范經營管理,保障不特定消費者“眼睛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林芝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林芝市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林芝市市區內三家商店未經許可,無證銷售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美瞳”隱形眼鏡,給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帶來健康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5月25日,林芝市院決定立案。經查實,“美瞳”又稱彩色隱形眼鏡,系角膜接觸鏡的一種,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根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林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違法情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2023年5月29日,林芝市院與林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召開訴前磋商會議,對調查發現的違規銷售“美瞳”隱形眼鏡的情況進行說明,闡述相關法律規定,發出磋商意見書,要求林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涉案違法銷售行為及時查處,并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執法工作,規范“美瞳”隱形眼鏡經營活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依法經營的法律意識。


      磋商會后,林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對存在問題的商戶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在檢察機關調查后,三家店鋪負責人意識到經營“美瞳”隱形眼鏡為違法行為,已立即全部下架退回。林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即時開展釋法說理引導商戶規范經營,并于2023年6月9日組織三家主體負責人進行集中約談,開展相關法律宣傳教育,提高商戶法律意識。同時,制定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裝飾性彩色隱形眼鏡行為的通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拉網式排查,進一步規范裝飾性彩色隱形眼鏡市場秩序,切實加強裝飾性彩色隱形眼鏡質量監管。2023年9月14日,林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林芝市院反饋《關于規范裝飾性彩色隱形眼鏡經營行為工作開展情況》,通過專項檢查,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累計出動執法檢查人員78人次,檢查相關各類經營單位275(家)次,發放宣傳資料2040份,張貼橫幅8條,發送科普短信5500條。林芝市院開展“回頭看”專項督查,對市區各眼鏡店、飾品店進行抽查,未發現無證經營隱形眼鏡等產品的行為,檢察監督取得了良好成效。


      【典型意義】


      群眾利益無小事,規范隱形眼鏡市場的經營活動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懊劳彪[形眼鏡佩戴輕便,受到愛美人士的廣泛喜愛,但隱形眼鏡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范圍內的特殊商品,應當嚴格執行許可管理。本案中,檢察機關有效運用預防性公益訴訟監督手段,既幫助行政機關有效消除行政執法中的監管盲區,又助力商戶合法經營,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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